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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200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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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利工程供水(含转供水)水资源费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32元/立方米,上调0.22元/立方米。自备井水资源费由2.00元/立方米调整为2.3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8元/立方米,上调0.18元/立方米。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为继续鼓励再生水使用,再生水价格保持1.00元/立方米的标准不变。使用再生水免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二)本次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农业和环境用水。

  (三)调整后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见附件1.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附件2:北京市非居民用水分类价格细则

附件1:
  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 户
调整前销售价格
调整后销售价格
行政事业
5.40
5.80
工商业
5.60
6.21
(统一为工商企业用水)
宾馆、饭店、餐饮业
6.10
洗车业、纯净水业
41.50
61.68
洗浴业
61.50
81.68

  注:自备井用水按照调整后的同类用水价格执行。 

  附件2:北京市非居民用水分类价格细则

  附件2:
  北京市非居民用水分类价格细则
  一、执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
  (二)部队用水;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二、执行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工商企业、服务业用水;
  (二)宾馆、旅店、招待所、饭店、餐饮业用水;
  (三)娱乐业用水:指独立装表计费的歌舞厅、康乐场所、美容美发等;
  (四)营业性写字楼用水(出售给个人居住的除外);
  (五)临时施工用水。
  三、执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纯净水生产企业用水;
  (二)洗车业用水;
  (三)洗浴业用水:包括独立装表计费的宾馆、饭店、康体中心、商务会馆等附设的营业性洗浴。
  四、其他用水
  其他用水:以上三种用水之外的所有非居民用水,均执行工商企业用水的价格标准。
  五、因施工、占压等责任造成公共供水管道漏失水量的计价按临时施工用水计收。
  六、凡不同用水性质共用一块水表计量的混用水户,应主动同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而混用水的用户,供水单位按从高适用的原则收取水费。

 

 

 


京发改[2009]2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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