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青财行[2025]2号 |
2025-1-18 |
|
【打印】【关闭】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本办法统称“省级党政机关”)
第三条 省内差旅费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临时从工作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市(州)、县(区、行委)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区域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目的地市(州)、县(区、行委)内交通费。
省级垂管部门的市县级机构和其他不在西宁市的省级党政机关,常驻地为机构所在市(州)、县(区、行委),参照所在市(州)、县(区、行委)的省内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
在西宁市的省级党政机关(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在西宁设立的市、县级机构除外),常驻地为西宁市城区,到西宁市所属大通县、湟源县、湟中区的公务行为按出差对待,差旅费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到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及其所属乡镇和曹家堡机场不视作出差。
第四条 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省内公务出差审批和差旅费报销制度,出差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审批表》(附表1)和《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报销审批表》(附表2),按规定履行审签程序。
省级党政机关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预算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除业务工作必需外,不得参加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区域间交通费
第六条 区域间交通费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到工作所在地以外的市(州)、县(区、行委)公务出差时乘坐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八条 选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区域间交通费凭据报销。单位未派车且无法提供公共交通工具报销凭证的,区域间交通费按每人每趟出差往返各4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灵活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厅(局)级及以下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厅(局)级及以上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财务独立的县处级及以下单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当机票价格不超过高铁、动车坐票价位时,可选择乘坐飞机,无需履行上述审批程序。
未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乘坐飞机的,按照乘坐相应等级的火车费用标准予以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十条 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含12小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购同席卧铺票。卧铺票不超过高铁、动车坐票价位时,可不受上述时间区间的限制。对乘坐同列次低于按规定可乘坐席位的,凭据据实报销,低于按规定可乘坐席位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住宿费按照各市(州)不同的标准,作为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每年5月—9月)可按照上浮50%的比例执行。(附表3)
第十五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六条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会议定点饭店。
返回当日公务活动超过半天,不能安排延时退房的,每日最多可以安排一次午休房(钟点房),房费在不超过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目的地为西宁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其他地区为每人每天60元。
第十九条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其他用餐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省内出差在农牧民家就餐的,按照当地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将伙食补助费交纳给农牧民家庭。
第二十一条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因私绕道等个人原因除外),如乘坐火车出差等,当天不能到达出差目的地,且在交通工具上连续乘坐超过12个小时(含)的,可凭车票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和实际在途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县)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县)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省内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市(县、区、行委)境内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县)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二十四条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单位自行派车出差的,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之间派车出差,不享受市(县)内交通补助。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由出差人员按规定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市(县)内交通补助。
向派车单位交纳交通费用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二十五条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因私绕道等个人原因除外),如乘坐火车出差等,当天不能到达出差目的地,且在交通工具上连续乘坐超过12个小时(含)的,市(县)内交通补助按往返各一天报销。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如果住在本人、父母、子女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按批准的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区域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县)内交通费,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首次发生的区域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县)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区域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单位往返出差目的地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按执行公务实际天数和在途实际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依照规定标准予以报销;市(县)内交通费按执行公务实际天数和在途往返各一天(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依照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 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相关规定,往返期间发生的区域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县)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县)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按1天计发。对通知中明确规定食宿自理的会议、培训,按实际情况予以计发。
第三十条 根据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参加各种支援工作、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单位派出挂职、借调、跟班学习等工作人员,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二)工作期间出差,执行工作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接收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书面请示并经派出单位批准后可回派出单位报销;
(三)工作时间1个月以上,除首次和期满往返外,本人利用休息休假时间往返工作驻地与家庭居住地的,可按平均每月不超过2次,按规定据实报销区域间交通费,一往一返计1次,不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县)内交通费、区域间交通费差额补助;
(四)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和工作餐;接收单位不安排住宿、工作餐的,由接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经派出单位批准,可凭据由派出单位按标准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个工作日3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县)内交通费不予补助。工作时间3个月以下的,可结合工作实际选择租房或入住宾馆;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含)的,应选择租房。租房费用根据厉行节约要求和工作驻地租房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标准不超过差旅费住宿标准30%;
(五)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省委组织部选派挂职等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三十二条 区域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同一天内经过多个出差目的地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县)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省内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三条 接待单位等安排用餐或用车的,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冲减公务接待、车辆运行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单位统一核算。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四条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当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人员到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地区出差时,可在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
第三十五条 省级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开支差旅费,对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差旅费支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省内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本单位省内差旅制度执行、差旅费预算管理及支出规模控制负责,主管领导、财务人员等要对省内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省内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省级党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出差人员交通、伙食等费用交纳情况;
(六)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级党政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由单位依据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单位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统筹;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国家如出台新规定,本办法按照国家新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国家、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1288号附件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内外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2201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内差旅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财行字〔2016〕850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下乡支援、政策宣讲等工作中省内差旅费补助的通知》(青财行字〔2017〕197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内差旅费住宿标准的通知》(青财行字〔2021〕1903号)同时废止。
附表:【点击下载1-3】
1.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审批表
2.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报销审批表
3.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