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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20252370号建议答复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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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
202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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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激励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情况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对核心员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一直以来都是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一项重要管理激励手段。企业通过低于市场价或无偿授予员工股票股权,对员工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可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热情,与企业共同发展。在股权激励中,员工以低价或者无偿取得企业股票股权,该部分差价实质上是基于任职受雇关系,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非现金形式的补贴或者奖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基于任职或者受雇关系而取得的相关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员工取得前述有价证券与自行支付金额的差额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员工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获得的差额,属于取得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所得,应按照有关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股权激励根据激励股权标的所属公司的性质不同,分为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而根据股权激励实施方式不同,分为股票(股权)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四大类,针对不同标的类型及不同激励方式而采取不同的计税方式。其中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约定目标或达到约定条件后,限制性股票才可解禁,因此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即解禁时点视为纳税人真正取得股票所有权,在计税时采用的是登记日收盘价和解禁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与纳税人实际支付资金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单独计税。
此外,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约束,为解决纳税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缴税现金流方面的困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对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规定将原可延长12个月的期限进一步延长到36个月,有效缓解了纳税人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无法及时出售股票导致缺乏缴税现金的困难。
除上述明确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计税规则及适当延长纳税期限的优惠政策外,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其他优惠政策。而按照现行税收立法权限,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限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地方各级税务机关没有自行税收立法的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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